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台军拟建高抗炸系数防护机库 港媒:这样做可能没用******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为防备解放军的导弹袭击,台军近年不断强化主要空军基地的防御。台空军规划,未来将按照“一机一库”的政策,构建高抗炸系数防护机库,“确保台军战力在战时得以发挥”。但香港《南华早报》15日称,随着解放军研制“能穿透任何强化战机基地的近程导弹,这样做可能没用。”
台湾《中国时报》15日称,台军为强化机库防御专门编列近44亿元新台币的预算,例如台军最大的清泉岗空军基地就规划新建36座机堡,号称是“能禁得起‘东风’导弹打击的‘抗炸机堡’”。报道称,相关抗炸指标就是“针对反制解放军‘东风’系列导弹1500磅弹头而设计”。
但《南华早报》引用军事分析人士的话说,解放军弹道导弹和多管火箭发射系统如今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和终端红外成像制导,能打击任何强化的机库,并精准加以穿透。比如“东风-12”地对地战术导弹,能配备燃料空气弹头产生高温爆炸,以彻底摧毁目标。平可夫强调,这些导弹的命中误差不到1米,“台湾在面对解放军时,强化机库的一切努力都无济于事”。港媒还引用消息人士的话说,解放军已研制出一系列拥有不同打击能力、能攻击台军的近程导弹,所有弹头的命中误差都不到1米,从而极大提升了它们的打击威力。(马俊)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